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6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4年11月29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再於94年9月27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經本院於95年2月27日以95年度訴字第1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2份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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