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鍵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增榮 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0,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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