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訴訟代理人黃朝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貳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零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