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69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均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107年度婚字第69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應徵之裁判費為4,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宋瑋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