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營小字第1075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8月29日上午10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