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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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撤緩偵字第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
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
新台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
罰金2分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
、第2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