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8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8942號
原   告 台北萬歲社區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媛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0月2日下午2時18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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