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52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莊文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零柒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