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51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吳芳岑 債務人 蔡汶琴 即 蔡犁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伍萬陸仟零柒拾肆元部份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