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65號
原 告 陳聖權
原告與被告 黃妍熙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