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惠文 即 鄭家凌 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㈣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併說明共同居住之人有幾人?房屋租金及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㈦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㈨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900元。│├───────────────────────────┤│㈩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以聲請人列計之每月必要消費支出16,686元加計扶養費用││11,883元,已超過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21,500元,請說明││如何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