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1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沛清 即 楊沛玲 即 楊美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依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租金每月為12,000元,請說明原因為何?共同││居住之人為何人?有無親屬關係?租金及家庭費用如何分擔││?併提出租金繳納證明資料。│├───────────────────────────┤│㈣聲請人之戶籍是否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若否,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並說明自何時起於本院轄區住居。│├───────────────────────────┤│㈤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0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㈦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㈨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