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中新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4,01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