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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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亥○○
之4天○○地○○
10號戌○○○宇○○林登發
樓未○○午○○乙○○申○○壬○○戊○○○丑○○子○○癸○○酉○○○庚○○己○○
之6卯○○
2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辰○○
巳○○辛○○寅○○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3,07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02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7,864元,尚欠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