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26號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賽柏斯科技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聲請對被上訴人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上訴人聲請對被上訴人賽柏斯科技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民國94年6月28日聲明上訴狀繕本、94年7月6日民事補充理由㈠狀繕本、94年8月3日民事擴張起訴聲明暨補充上訴理由㈡狀繕本、本院94年10月12日及95年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95年3月7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方彬彬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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