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建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930號利息: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7618元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3%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70805元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7618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883%,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1.76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270805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968%,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1.93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930號)
(一)查債務人施建吉於1.民國108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4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1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57,61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70,80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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