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志杰

代理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黃香迪

失蹤人甲○○(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失蹤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七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係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現已高齡93歲,且父母均歿,未婚無子嗣,在臺亦無其他親屬,並於110年7月7日經列管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主張,業據其提出高雄○○○○○○○○113年8月20日高市鳳戶字第11370589300號函附辦理死亡宣告名冊、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臺灣省高雄市戶籍登記簿、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7月16日財高國稅徵資字第1132108414號函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17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1303717000號函附協查名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17日總處資字第1130018521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7月18日保普老字第1131304805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113年7月16日高市榮字第1130008600號函附協查名冊、內政部移民署110年5月21日移署資字第1100055359號函附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18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335836700號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13年7月18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1370737200號函附殯葬業務資訊系統與大高雄墓政業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頁面、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結果、失蹤人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保WebIR系統資料查詢、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等證據為憑,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3年10月17日高市警鳳分治字第11375920300號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據此可認已查無甲○○之行蹤,堪信甲○○確已失蹤,且生死不明已逾3年。又本院前於113年12月9日裁定准許對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已屆滿6個月之申報期間,未據甲○○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以甲○○於110年7月7日失蹤屆滿3年之最後日終止時即113年7月7日下午12時,推定為甲○○死亡之時。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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