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1號2樓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21日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行動自由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02號、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80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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