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76號抗告人 莊榮兆 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秉誠 等5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97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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