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世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世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世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更(二)字第4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3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