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文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文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嚴文賀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經該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6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另犯強盜案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⑴⑵之罪並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22號裁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8月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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