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繆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