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7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仕融律師
楊佳勳 律師 張崇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