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671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3萬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730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積
欠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