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薛朝午
吳懿耘 被告 林慧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213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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