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64號
原   告  黃淑淵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
被   告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洋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院嘉易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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