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六小字第18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潘佳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