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皇龍第一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22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1月18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魏呈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魏呈州
法官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魏呈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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