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亦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資料,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顏伯儒附表:
一、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按期繳納協商金額之證明文件,並陳報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聲請人97、98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毀諾前後之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六、每月支出個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