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48號聲請人 謝雅玲 關係人 謝明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謝秋芳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謝秋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謝雅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謝秋芳之監護人。
指定謝明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參拾肆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謝秋芳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妹謝秋芳重度智障,領有身心殘障手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因母親 黃秀慧 於民國100年1月8日死亡,要辦理繼承事宜,而有聲請宣告監護宣告之必要,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父親謝明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為據,經本院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即衛生署臺南醫院 顏嘉 男醫師,其所為之鑑定意見:「 謝員 為一重度智障之個案,認知功能、語言能力及現實判斷力有明顯障礙,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一絲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需完全仰賴他人協助,預後不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建議為監護宣告」,此有本院100年3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謝秋芳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之姐,謝明石為受監護人之父,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而受監護人母親黃秀慧已死亡,別無其他兄弟姊妹,親屬鮮有聯絡,無法組成親屬會議,而受監護人皆與聲請人與其父同住,並受聲請人照料,茲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謝明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能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謝明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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