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8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8日│96年7月15日│96年7月20日16時10│││││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96年5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檢察署│檢察署│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1220號││案號││1478號│1220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易字第639│96年度訴字第814│96年度訴字第814號││事實││號│號│││├──┼────────┼────────┼──────────┤││判決│96年10月31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審│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639│96年度訴字第814│96年度訴字第814號││││號│號│││├──┼────────┼────────┼──────────┤││確定│96年11月19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