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8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大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以:「上訴人已移民出國,第一審以公示送達一造辯論,顯不合法」等語為理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但上訴人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3日送達至上訴人於上訴狀所載之住所:臺北市○○○街○○號2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