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5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緝字第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爰審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侵占財物之價值、期間、犯後態度,以及未與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統一編號:D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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