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抗告人 許亦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105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且抗告狀誤載行政法院名稱為臺灣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一併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凃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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