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78號上訴人 黃力洧
林妙芬 黃家菻 林子鈞 黃中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林家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