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76號聲請人 李如玉 代理人 李玲瑩 律師相對人 劉登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現由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18號家事非訟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為證,且難認有顯無理由之情形,揆諸前段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家事非訟事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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