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德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德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