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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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聲請人 王梓羽 相對人 商君豪
商綉慧 關係人 張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張文彬於民國106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後關係人張文彬於106年6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茲關係人張文彬對聲請人負債58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7年1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關係人張文彬及相對人商君豪、商綉慧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等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11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宜蘭縣│員山鄉│深洲││606-1││104.37│全部│所有權人:││1│││││││││商君豪│├─┼───┼────┼────┼────┼────┼─┼────┼─────┼─────┤│00│宜蘭縣│員山鄉│深洲││606-5││14.10│全部│所有權人:││2│││││││││商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