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О三號
上 訴 人 保順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妙齡
送達代收人 何武明
右上訴人保順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奇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柒仟陸佰柒拾,折合銀元壹拾叁萬貳仟伍佰伍
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捌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柒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