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