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甲○○男八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聲請人之姓名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聲請人之姓名誤載為「 楊在仁 」,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