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九八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到院辦理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宏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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