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乙○○○女訴訟代理人 吳文豐 律師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盧怡秀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