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毒偵字第5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零點貳參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597號被告張勝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23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如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張勝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3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5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以高戒所衛字第1031000328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
1、46至48、51頁)。
(二)而該案中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驗前淨重共計0‧254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23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亦有該院103年7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90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見偵卷第21頁),足見上開白色結晶2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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