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居福被告黃瑞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居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居福前因被告黃瑞文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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