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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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功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810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
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功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月17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8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6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66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985737號毒品鑑定書各
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釱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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