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叡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宗叡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易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以96年度簡字第767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得易科罰金確定,及以96年度易字第362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上開三罪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103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457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及以
97年度簡字第853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及以97年度易字第344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上開三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並於97年8月10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1年1月30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