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銘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銘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銘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賴銘雄曾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50號、98年度訴字第3851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分別於98年9月16日、98年12月7日確定,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99年4月29日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12日入監,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年9月21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8月16日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