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24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徐沛狷
被   告  艾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參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係被告與新光商業銀行間之信用卡債務,由原告受讓債
權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修正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調降利息,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請求被
告清償。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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