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振雄 以上上訴人與 胡榮駿 (原名: 胡新香 )因102年度訴字第83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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